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公示3起典型消防执法案例
中国甘肃网4月17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沈文刚)高层民用建筑因其结构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等特点,火灾风险较高,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月17日,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3起典型消防执法案例。
案例一:对陈某在高层民用建筑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4日,庆阳市镇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内某高层住宅小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陈某将个人所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其居住建筑的电梯前室内,经消防执法人员通知,仍拒绝将电动自行车挪离。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给予陈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31日,酒泉市肃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检查时,发现酒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高层住宅小区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5日,定西市渭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的某高层住宅小区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和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分别给予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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