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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食盐经营新规 散装食盐禁售价格哄抬严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7 12:07:00    

新疆网讯(记者王璇)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提醒告知书》,散装食盐禁售,价格哄抬严查,以切实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盐消费安全。

6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食盐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盐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须保存至少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食盐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一旦发现生产经营条件不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防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在经营规范方面,新规作出多项具体规定。

严格准入制度:从事食盐生产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批发零售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手续;

严控添加剂使用: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添加;

明确销售禁令:严禁销售散装食盐,餐饮单位不得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将工业用盐、液体盐等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规范标签标识:食盐包装必须符合标签管理规定,加碘食盐需标明碘含量,未加碘食盐须显著标注“未加碘”字样。

针对市场价格行为,新规明确要求食盐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严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禁止对产品性能、质量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强调,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食盐安全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举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