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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时习之|父母一方借款为子女购房,欠款谁来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16:26:00    

来源:【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结婚、离婚、合同签订、投资买卖......民法典为民事主体全领域活动编织了保护网。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人民网梳理了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飨读者。本篇聚焦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基本案情

冯女士与田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田。2019年至2022年6月期间,为改善儿子小田一家的居住状况,冯女士多次向张先生借款,共计115万元。冯女士以其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这些借款被冯女士给儿子小田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借款转账、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田先生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

因冯女士未能如约向张先生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张先生将冯女士和田先生以及二人之子小田、儿媳小孙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先生认为,冯女士借款是为其与田先生之子小田购房,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小田一家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因此,小田及其妻小孙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认可前述借款,并表明系其个人借款。田先生表示,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与其无关,且自己对借款不知情,二人财务是分离的,不愿偿还该借款。小田及其妻小孙则认为,二人不是借款人,借款系母亲冯女士个人所借,并不清楚款项来源,二人不应偿还张先生借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提交了被告冯女士向其出具的借条以及转账记录,冯女士亦认可其向张先生借款一事,故二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被告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原告张先生要求冯女士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张先生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冯女士丈夫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案涉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张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此外,田先生还主张其与冯女士财务都是分离的。综上,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小田与其妻小孙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田及小孙达成借款合意,小田及小孙亦未认可该借款或同意偿还该借款,因此小田及小孙无需偿还该借款。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案说法

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其他债务,是否应当还款的关键系是否有借款或还款的意思表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案件中,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则当然认定夫妻双方均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仍可推定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夫妻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本案中的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实际用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亦应当以其是否有向出借人借款或还款的意思为依据,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亦未追认同意还款,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如果实际用款人虽未直接与出借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事后承诺还款,则实际用款人构成债务加入,出借人可以主张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综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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