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例如,张三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无法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接受监管,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这是出于对母婴健康的保护,比如李四是一名怀孕八个月的孕妇,因涉嫌轻微犯罪,司法机关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对其采取监视居住。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王五是他瘫痪父亲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王五被羁押,他父亲将无人照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五可能会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例如,案件涉及到一些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关键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可能会比较长,而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到期,此时就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等措施来继续案件的办理。
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主要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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