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贪污
认定贪污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和标准:
犯罪主体:
必须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侵犯对象:
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这是认定贪污罪的主观要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衡量。
客观行为:
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数额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以上,无论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对于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特定情节(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或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等)的行为,也认定为贪污罪。
情节考量:
除了数额,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如一贯表现、动机和目的、贪污财物的性质和用途、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定其贪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赃款去向:
根据相关《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即贪污的赃款去向不影响犯罪成立。
综合以上条件,可以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在实际操作中,需细致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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